专业号

昆明市五华区自然资源局

 

一、单位名称

昆明市五华区自然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规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按权限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及评价结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按权限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料收集。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承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并开展节约集约利用;按权限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土地储备、交易工作,培育规范土地市场。配合上级部门制定基准地价,管理地价评估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制定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按权限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制定全区范围内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落实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辖区内各行业专项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的统筹协调和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总体和专项类城市设计,指导和审查重点地区(区段)的城市设计,统筹指导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按权限核发城乡建设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批后监管和规划核实等;按权限负责城乡建设规划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负责辖区内管线数据的采集、入库、更新和管理。

(八)统筹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指导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对相关街道办事处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矿产勘查;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监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负责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统一管理。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测绘服务、测绘成果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辖区内测绘基准、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区级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按权限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十五)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义务植树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承担林地使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的审核、报批及划定,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认定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林木运输、加工(经营)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石漠化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保护、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配制、经营利用。

(十九)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指导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重大改革的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林业产业调查统计,指导监督林业经济发展。开展退耕还林(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负责林、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推动自然资源、规划和林草领域科技发展。执行自然资源、规划和林草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规划;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配合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规划和林草信息化建设。

(二十三)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对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调处重大土地权属和矿业权纠纷;负责对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监查管理,依法查处全区违反土地管理、测绘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和林草管理的行为。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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