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七)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负责林、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八)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
(九)推动自然资源、规划和林草领域科技发展。